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4-10-28 09: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1 |
无锡市纽威型钢有限公司年产冷拉型材12000吨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2号 |
2024.10.23 |
2 |
无锡市天顺塑料厂年产塑料制品560吨厂房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3号 |
2024.10.23 |
3 |
液化空气(无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增压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4号 |
2024.10.23 |
4 |
竣莅医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小核酸药物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5号 |
2024.10.23 |
5 |
江苏芯融半导体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激光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6号 |
2024.10.24 |
6 |
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年产高压变频器2540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37号 |
2024.10.24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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