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2026年6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6-06-29 09:3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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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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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0万件玻璃透镜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3号 |
2026.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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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锡深南电路有限公司PCB事业部W2外形工序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4号 |
2026.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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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锡市太平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膜与复合袋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5号 |
2026.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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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锡北方湖光光电有限公司光电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6号 |
2026.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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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凡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凡嘉科技年产400付塑料注塑模具、600吨注塑零部件、50吨压铸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7号 |
202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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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纽迪希亚制药(无锡)有限公司纽迪希亚特殊医学营养食品年扩产6000万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118号 |
2026.6.2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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