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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6-06-24 10:3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2026624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年产750万件汽车零部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39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利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39号的自有厂房,淘汰原有设备并新增生产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750万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富安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熔化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保温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5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颗粒物、VOCs(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A.1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公开时间:2026624日~20266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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