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6-06-18 10: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6年6月1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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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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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500万只冲压件、5000万只橡胶制品扩建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合欢东路7号 |
无锡市永邦除湿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无锡市永邦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拟利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合欢东路7号的现有厂房,增加生产设备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年产冲压件500万只、橡胶制品5000万只。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富安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热压及检验产生的丙烯腈、浸胶及调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热压及检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昼间≤75dB,夜间≤72dB。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
公开时间:2026年6月18日~2026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