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6-04-08 10:4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6年4月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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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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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集磁环RA325万件、驱动控制器ITCC40万件、霍尔式基板ASSY41万件改扩建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联合路6号 |
捷太格特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捷太格特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联合路6号,拟吸收合并无锡研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对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形成TRD主轴8万件/年、PLC可编程序控制器44万件/年、APS接近开关30万件/年、TRD旋转编码器58万件/年、显示触摸屏5万件/年、集磁环RA325万件/年、驱动控制器ITCC40万件/年、霍尔式基板ASSY41万件/年、微控制器MCU-GM6(A09)型号10万件/年的产能。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表9标准;其余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
公开时间: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