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6-01-29 16:5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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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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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华庄街道太湖沿线清淤工程 |
清淤区:经开区范围内张桥港西侧至小溪港西侧沿线太湖近岸。固化场:租用现有固化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乐山路112号林场);弃土场:宜兴市和桥镇蒋山宕。 |
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办事处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经开区范围内张桥港西侧至小溪港西侧沿线太湖近岸应急生态清淤工程,清淤面积94805m2,清淤总方量12099m3。本工程采用环保绞吸式挖泥船并配备泥驳船进行底泥疏浚,疏浚底泥通过输泥管线和泥驳船输送至现有固化场进行脱水固结,底泥固化后余水经处理后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排入南环堤河。固化土通过船舶外运至宜兴市和桥镇蒋山宕口弃土场进行堆填。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建设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8日,在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上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网络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未曾接到公众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 2.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20日在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上进行了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分别于2025年11月7日和2025年11月11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2次项目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20日在项目周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材料。 5.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4日在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了拟报批《2025年度华庄街道太湖沿线清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全本公示和本项目的公参说明公示。 |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工程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实施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涉及临时用地的,按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审批,并做好用地恢复。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相关规定,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受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的规定,规范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国、省考核站点保护区范围内干扰监测的作业和工程须确定施工计划提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确保国省考断面水质不受影响。施工和通航船舶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需收集到岸上,固化场及弃土场不单独设置临时施工营地,均租赁周边公寓依托其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化场余水经处理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排入南环堤河,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扬尘排放,鼓励运输和作业机械采取“全电化”措施。固化场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控制恶臭废气对外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排放限值;常规因子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恶臭废气(NH3、H2S、臭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用临时围挡减小施工噪声,同时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淤泥的运输和处置,强化管理,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分砂除杂产生的砂石和固化土运至弃土场堆填,废油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生植物、生活垃圾和分砂除杂产生的其余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废水和固废进入浅层含水层。固化场淤泥固化区采取重点防渗,各池体在施工时,使用膜防渗结构。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风险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八)规范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落实,施工期间跟踪监测固化场余水水质,确保水质满足排放要求。 |
公开时间:2026年1月29日~2026年2月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Email:495117235@qq.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