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5-04-17 10:4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环太湖大堤局部新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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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钱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惠山区精神康复中心 异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4-1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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