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6-07-23 16: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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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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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医疗健康产业园新建核技术利用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贡湖大道和隐秀路西南侧,金城快速内环北侧地块内 |
无锡锡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无锡医疗健康产业园内拟配备1台直线加速器和1台192Ir后装机,开展放射治疗,拟配备1台模拟CT机,开展放疗前的定位,拟配备1台DSA和1台ERCP用X光机,开展放射诊断和介入治疗,拟配备1台移动CT,开展放射诊断。本项目后装机拟使用1枚192Ir放射源,属于III类放射源,直线加速器、DSA、ERCP用X光机为II类射线装置,模拟CT机、移动CT为III类射线装置。 |
一、施工期 本项目建设施工时会产生噪声、固废、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施工期间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具有时效性,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对环境的影响也消除。本项目拟在施工阶段采取一系列污染防治措施,将施工期的影响控制在无锡医疗健康产业园内,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运行期 (1)本项目机房均采取实体屏蔽方式,根据理论预测及分析,本项目机房的屏蔽防护设计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率满足相应剂量率管理限值要求。本项目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年受照剂量能够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限值要求和项目管理目标剂量约束值要求(职业人员年受照剂量不超过5mSv,公众年受照剂量不超过0.1mSv)。 (2)本项目直线加速器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钥匙开关、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门机联锁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控及对讲系统、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系统、个人防护用品、人工复位安全联锁等。 后装机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门-源联锁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控及对讲系统、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系统、配备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人工复位安全联锁等。 模拟CT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防夹和闭门装置、观察窗与对讲装置、紧急停机按钮、个人防护用品。 ERCP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防夹和闭门装置、观察窗与对讲装置、个人防护用品。 DSA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防夹和闭门装置、观察窗、监控与对讲装置、个人防护用品。 移动CT工作场所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主要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防夹和闭门装置、观察窗、监控与对讲装置、紧急停机按钮、个人防护用品。 (3)后装治疗退役的192Ir放射源将暂存在后装机内,最终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回收处置;直线加速器退役或更换机头部件时产生的退役废机头部件将作为感生放射性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4)直线加速器机房和后装治疗机房内拟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能够满足《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和《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20)中送排风口设置要求以及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4次/h的要求。各机房产生的臭氧和氮氧化物由通风系统排出,臭氧常温下可自动分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模拟CT机房拟设置动力排风装置,DSA复合手术室、CT机房和ERCP机房内拟安装净化通风系统,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中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通风的要求,各机房产生的臭氧和氮氧化物由通风系统排出,臭氧常温下自动分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5)设置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各成员管理职责。辐射防护负责人和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均拟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通过考核,辐射工作人员均拟配备个人剂量计并定期送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单位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为直线加速器机房、后装治疗机房各配备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1台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系统,为模拟CT机房、CT机房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为DSA复合手术室、ERCP机房各配备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
一、严格按照经环评及审批的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做到批建相符。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0-81825560,0510-81825522
通讯地址: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12号楼,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