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6-05-18 10: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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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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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吨/年光固化单体扩能项目 |
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 |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拟投资11530万元,对合成园区北的原1万吨/年特种丙烯酸酯装置所在车间进行改造,拆除原生产装置,新增并利用现有部分生产设备,新建包装车间,建设1.5万吨/年丙烯酸酯类光固化单体项目,产品包含7小类,分别为0.35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TMPTA)、0.3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三甲基丙烯酸酯(TMPTMA)、0.35万吨/年环三羟甲基丙烷甲缩醛丙烯酸酯(CTFA)、0. 2万吨/年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PETA)、0.1万吨/年2-苯氧基乙基丙烯酸酯(PHEA)、0.05万吨/年月桂醇甲基丙烯酸酯(LMA)、0.15万吨/年丙烯酸四氢糠基酯(THFA),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7.5万吨/年光固化单体的生产能力。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可免予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2024年2月28日,建设单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http://www.jshbgz.cn/hpgs)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和2025年3月5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可免予开展张开公告的工作。 5.2026年4月22日,建设单位在三木集团企业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工艺废气、灌装废气、抽样质控废气、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经RTO燃烧处理,投料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丙烯酸、甲醛、酚类、环己烷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6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要求。厂界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要求,丙烯酸、甲苯、甲醛、酚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要求,颗粒物执行DB32/4041-2021中表3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DB32/4041-2021中表2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真空泵排水、初期雨水、实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接入三木化工现有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凌霞污水处理厂(迁建后更名为官林凌霞工业污水厂)集中处理。项目接管废(污)水执行凌霞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凌霞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表1的C标准,pH、SS、石油类、动植物油执行DB32/4440-2022中表1标准,总铜执行DB32/4440-2022中表4标准,TOC、全盐量、甲苯、甲醛、挥发酚、丙烯酸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表2、表4标准;官林凌霞工业污水厂排放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其余因子排放标准不变。雨水排放落实园区规划环评中“COD浓度不高于40mg/L”的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委托有资质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主车间外100m、包装间外50m、依托的41004、4010罐区外50m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RTO焚烧炉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实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Email:495117235@qq.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