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6-05-11 09: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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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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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基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研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69号 |
20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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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矿井智能装备及无人巡检机器人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70号 |
2026.5.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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