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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6-05-08 09: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202658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乌鹊浜排涝站改造提能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乌鹊浜

无锡胡埭工业园有限公司

无锡柯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乌鹊浜,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并新建乌鹊浜排涝站、对内河进行清淤、对排涝站进出水渠道进行配套改造。

1.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无锡富安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在船舶自带容器中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2.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物料运输应有遮盖,合理安排施工方式、施工时间,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并采取洒水抑尘、封闭施工、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等措施,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等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扬尘排放达到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须对淤泥恶臭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施工期应做好减震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的限值,本项目夜间不施工。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土方工程挖方尽量回填,不能回填的弃土外运至合规的弃土场;建筑垃圾外运至合规场所;隔油沉淀池产生的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砂泥外运至合规的弃土场;淤泥运送至合规堆土场堆填;生活垃圾、河岸及河道内垃圾委托环卫单位清运。

5.施工中要尽量减少地表植被的破坏,避免雨季施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覆土并恢复地表植被。禁止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随意排入水体,尽可能减少对水生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2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区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原烧伤楼)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无锡市滨湖区吴都路与蠡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区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吴都路与蠡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该医院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原烧伤楼)建设项目于20211221日取得原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批复(锡行审环许〔20216096号)。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病房废水、门急诊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通入院内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实验室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3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烧伤楼实验室50米、2#污水处理站100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医用设备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尽量远离敏感目标,南东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4类标准;西边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医院主要房间内噪声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6.1.1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1416号)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公开时间:202658日~20265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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