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6-03-26 09: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6年3月26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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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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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遥控器外壳125万套建设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A栋一楼 |
无锡凯菲塑胶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无锡凯菲塑胶有限公司拟租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蠡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A栋的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建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遥控器外壳125万套。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富安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乙苯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标准;1,3-丁二烯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的标准;厂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
公开时间:2026年3月26日~2026年4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