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2026年2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6-02-14 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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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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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富士电机有限公司富士电机锡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24号 |
20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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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贺电气工业(无锡)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冲压件42.17亿个、模具8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25号 |
202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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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锡市速立得科技有限公司速立得年产塑料制品1000万个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26号 |
202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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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锡市太顺减震器有限公司太顺减震器年产200万只橡胶减震器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27号 |
2026.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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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锡市新腾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鸿山集成电路装备园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28号 |
202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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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锡迪思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迪思微电子高端掩模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7031号 |
2026.2.14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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