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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5-11-07 09:5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39.5万台无刷直流电机及配件、7000台风机、10万件纺织机械及电气机械配件建设项目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洛路与天港路东南侧

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

无锡新视野环保有限公司

拟投资51000万元,搬迁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洛路与天港路东南侧,利用自有土地37654.1平方米,建设年产39.5万台无刷直流电机及配件、7000台风机、10万件纺织机械及电气机械配件项目。搬迁后原厂区不再进行生产。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519日,建设单位在无锡众慧环保网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19日,建设单位在无锡众慧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120日和2025122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519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在项目所在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2025728日,建设单位在无锡众慧环保网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涂装线(调漆、喷漆、晾干、烘干、喷枪清洗)和浸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抛丸、喷砂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浓缩废液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零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洛社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京杭运河,接管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西侧和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4类标准,其余方向厂界噪声达到表1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喷漆厂房、危废仓库、油漆库、超声波清洗区域等场所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喷涂废气排放口(DA002)安装VOCs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冷作车间(厂房一)外100m、喷漆车间外100m、机加工车间及电机车间(厂房二)外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应对废气、废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开时间:2025117~202511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Email495117235@qq.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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