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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5-11-04 15: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41000吨高端化学品新材料技改项目

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

宜兴市东方皮塑化工有限公司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在现有厂区范围内改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利用现有综合楼、PVC车间、PU车间、甲类仓库、原料罐区(含泵区)、公用工程房、事故排水收集池、冷却水池等基础上,新建新材料车间、甲类仓库1、丙类仓库、丁类仓库、消防泵房、控制室、环保在线仪表房等内容,技改后全厂形成年产41000吨高端化学品新材料生产规模。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59日,建设单位在第一环评网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41018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1019日和20241022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41022日,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以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2025912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PVC车间废气经“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PU车间、储罐区、危废仓库废气分别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新材料车间不含氯废气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固定床沸石+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含氯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PVC车间DA001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甲苯、丙酮、乙酸酯类、DMF、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要求。PU车间DA002排气筒的MDITDI、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修改单要求,甲苯、DMF、乙酸酯类执行DB32/3151-20161要求。储罐区DA003排气筒的甲苯、非甲烷总烃、丙酮、乙酸酯类执行DB32/3151-20161要求。危废仓库DA004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DB32/4041-20211要求。新材料车间DA005排气筒的HCl执行DB32/4041-20211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要求,SO2执行GB31572-20156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异氰酸酯类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要求,酚类、苯胺类、丙酮、甲苯、甲醇、二甲苯、正丁醇、乙酸酯类、丙烯酸、丙烯酸酯类、苯乙烯、DMF、甲醛执行DB32/3151-20161要求。新材料车间DA006排气筒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GB37824-20192要求,丙酮、二甲苯、乙酸酯类、氯苯类、酚类执行DB32/3151-20161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甲苯、苯胺类、二甲苯、氯苯类执行DB32/4041-20213要求;氨执行GB14554-931要求;非甲烷总烃、丙酮、乙酸酯类、DMF、酚类、甲醇、正丁醇、丙烯酸、丙烯酸酯类、苯乙烯、甲醛执行DB32/3151-20162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GB37824-2019附录B中表B.1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及反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并接管宜兴市凌霞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接管pH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凌霞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pH执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标准,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SS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雨水排放口的COD浓度不高于40mg/L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交合法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施工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PVC车间、PU车间、新材料车间、储罐区边界外各100米和危废仓库边界外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公开时间:2025115~202511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Email495117235@qq.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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