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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市本级)

发布时间:2025-10-30 10:4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产品

项目

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

江苏瑞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

究院股份公司

拟投资34580万元建设年产10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产品项目。项目采用乳化、聚合工艺,设置430m³反应釜系统、220m³反应釜系统、215 m³反应釜系统、2 10m³反应釜系统、1 6m³反应釜系统等设备,建成后设计年产水性丙烯酸乳液100000吨,主要生产2类水性丙烯酸乳液:年产6万吨纯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和年产4万吨苯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93日,建设单位在三木集团企业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开,同时公开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4910日和2024912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202585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聚合反应不凝气、过滤包装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氨气、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要求,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酸酯类(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要求,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含氮生产废水作为危废委外处置;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经三木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凌霞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项目接管废()水执行三木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和凌霞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凌霞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标准,SS、石油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雨水排放口的COD浓度不高于40mg/L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固废交合法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施工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主车间、灌装间、实验室、危废库外50米和储罐区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公开时间:20251031~20251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Email495117235@qq.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无锡市数据局,邮编:21413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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