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5-10-11 09: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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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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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东新河清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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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无锡胡埭工业园有限公司下沿浜河道水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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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海装备用超大寸钛合金筒段的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10/10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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