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发布时间:2025-06-03 09: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5年6月3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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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台套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再制造国产化建设项目、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再制造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重新报批) |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26号 |
江苏源清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源清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26号,年产50台套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再制造国产化建设项目、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再制造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1年9月2日取得原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批复(锡行审环许〔2020〕6076号、锡行审环许〔2021〕6065号)。现由于项目部分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及用量、厂区布局等有所调整,新增了污染物种类并增加了颗粒物排放量,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富安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氨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行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D栋厂房100米、C栋厂房50米、A栋厂房50米、F栋厂房50米、废水处理设施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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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1178959 wxkaifake@163.com |
公开时间: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