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据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支持数据产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31 16: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36/2025-00075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 公开日期
- 2025-03-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限时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数据局 无锡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至2025 年12月31日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其他--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政策支持,交易
- 内容概述
-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具有市场化配置高、安全权益高、流通成本低“两高一低”显著优势的“中国数码头”,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现将《无锡市关于支持数据产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的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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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无锡市关于支持数据产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的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数据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
无锡市关于支持数据产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具有市场化配置高、安全权益高、流通成本低“两高一低”显著优势的“中国数码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1〕59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21〕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产业发展资金由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列支。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首次挂牌数据产品。对企业主动披露数据资源,并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数据交易机构”)实现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并完成交易的,经核定,按照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所产生的服务总费用的80%,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给予资金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数据交易机构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数据产品挂牌提供服务。
前款服务总费用指,数据交易机构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数据产品登记挂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数据集成、数据确权、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价值评估、资产评估、质量评估、风险评估、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数据销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鼓励流通交易数据产品。对企业年度内在数据交易机构挂牌交易或购买数据产品,实际交易总金额达到200万元的,经核定,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给予资金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跨境交易数据产品。对企业首次跨境数据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经核定,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资金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无锡市数据要素产业园(数据产业集聚区)对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数据企业强化服务功能,支持产业园开展数据交易相关工作,按照其数据交易额完成情况分别按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数据交易机构举办高水平交流活动,包括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数据领域论坛、展会等活动,事前经市数据局认定备案,事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执行流程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时间。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数据交易机构统一申报。
2.项目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初步确定。项目通过评审后,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为扶持项目。
4.项目公示。由市数据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进行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数据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督保障。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评审、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对象串通舞弊的,应当取消其评审、评估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应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一年至五年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扶持须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单位,无锡市数据局、无锡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无锡市数据局、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