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惠山区)
发布时间:2024-12-16 09:4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惠山区)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无锡友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塑料薄膜新材料、塑料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5035号 |
2024-12-16 |
2 |
关于无锡晶澳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5036号 |
2024-12-1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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