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宜兴市)
发布时间:2024-12-13 09:4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24年12月13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宜兴市)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1 | 塑料零配件的制造项目 | 宜兴市和桥镇 | 宜兴瑞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腾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兴市和桥镇纯江路50号中南高科产业园,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施及设备必须与环评报告表表2-3、2-4一致,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及医疗器械塑料零配件300吨的生产能力 |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进行厂区排水管网建设。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严格做到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接管标准后纳管至宜兴市建邦和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废气要落实有效的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处理设施的吸附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源要加强管理。该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的标准及2024修改清单;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表2标准。 3、该项目生产设施要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及环保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应单独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设置的防护距离要求,在上述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
0510-87983129,YXHBJXKK@163.com |
2 | 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宜兴市和桥镇 | 无锡德欣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腾嘉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兴市和桥镇纯江路50号中南产业园18栋01厂房,总投资1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施及设备必须与环评报告表表2-3、2-4一致,原料采用成品塑料粒子,严禁回收废旧塑料做原料,建成后形成年产偏光片塑料运转箱1500只、塑料可循环周转托盘机外壳150吨的生产能力。 | 1、厂区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宜兴市建邦和桥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进一步优化废气捕集处理方式,提高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落实有效的收集处理设施,规范设置排气筒位置和高度,同时加强无组织排放源管理。生产过程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表9标准,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夜间不生产。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厂内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固危废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0510-87983129,YXHBJXKK@163.com |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