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4-12-10 13: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1 |
高纯度氢氧化镁阻燃剂研发项目 |
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108-21单元 |
江苏泽辉镁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尚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江苏泽辉镁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108-21单元,主要从事纳米新材料、阻燃材料的研发,为提高整体竞争优势,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自购无锡北邮国昊科技园有限公司办公楼1栋约297.88平方米成立研发中心,进行高纯度氢氧化镁阻燃剂研发活动,项目建成后具有年研发氢氧化镁阻燃剂0.6吨的生产能力。 |
(1)废水,项目运营过程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COD≤500 mg/L、SS≤400 mg/L,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氨氮≤45mg/L、总氮(以N计)≤70mg/L、总磷(以P计)≤8mg/L。(2)噪声,项目设备噪声经距离衰减、厂房隔声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4)固废,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清洗废液、试验废液、废包装物、试验废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施转移前必须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转移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 |
0510-85211757,xinwuhuanbao@163.com |
2 |
无锡吴越半导体有限公司氮化镓单晶衬底试验基地项目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 |
无锡吴越半导体有限公司 |
无锡市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无锡吴越半导体有限公司,公司现拟投资9600万元,租赁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号的西侧闲置厂房的空置车间作为其研发场所,新建无锡吴越半导体有限公司氮化镓单晶衬底试验基地项目,主要从事研发探索HVPE技术以生长不同规格的GaN晶体,为下游企业提供高质量衬底材料,并为提升中国第三代半导体技术水平做出应有贡献。项目导入日本最先端氮化镓生长设备并结合国产先进加工设备,建成全国首套氮化镓单晶衬底的长晶、切磨抛加工研发线,达到全球最高水准,年研发能力240批次。 |
(1)废气:本项目长晶过程会产生过量氨气和颗粒物经过设备密闭收集后通过“水冷式过滤器+电加热燃烧式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机加工过程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清洗设备时产生少量氯化氢废气,酸洗晶片产生少量硫酸雾和氢氟酸(以氟化物计)等。其中机加工过程会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清洗设备时产生少量氯化氢废气,酸洗晶片产生少量硫酸雾和氢氟酸(以氟化物计)产生量极少,本项目不定量分析。因此长晶过程产生的氨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排放标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4的标准,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本项目研发过程中有氨气产生,考虑到其异味对环境的影响,本单位厂界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的标准。 (2)废水:本项目活污水与冷却设施强排水、制纯水浓水接管至新城水处理厂,本项目的废水接管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3)噪声:本项目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0510-85211757,xinwuhuanbao@163.com |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