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新吴区)
发布时间:2024-09-02 10: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1 |
无锡东翔热处理有限公司热处理金属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16号 |
2024.8.27 |
2 |
江苏济烨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大分子生物药生产基地项目(预充针及研发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17号 |
2024.8.27 |
3 |
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博达新能叠层电池组件量产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4〕7018号 |
2024.8.30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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