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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审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14:3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审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审议,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后,应当组织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或集体审议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案审会集体审议由局长召集,局长、副局长以及协助分管相关工作的局领导参加;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机关纪委派员列席会议;根据案件需要,业务骨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组织案审会集体审议的,可以采取传签文件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请案审会集体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拟作出(不予)撤销、(不予)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审批业务处室处理建议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被有权监督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行政建议、或被上级部门要求纠错的;

  (六)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或与其他执法部门协商处理的;

  (七)经过听证程序以及存在其他需要集体审议情形的。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审议的,审批业务处室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建议,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以下材料报法制审核:

  (一)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

  (二)当事人申请材料;

  (三)证据材料;

  (四)法规依据;

  (五)许可审批表或立案审批表;

  (六)经听证、论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论证记录或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处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一般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随报审材料一同退回审批业务处室。

  第八条  审批业务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章 集体审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处理建议经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后,报请组织案审会。

  第十条  案审会集体审议程序如下:

  (一)审批业务处室汇报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案件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裁量理由、处理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政策法规处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三)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审议意见。

  审批业务处室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如实记录参会人员发言内容,交参会人员签名。

  集体审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列席,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审会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处理建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文书规范的,批准行政执法处理建议;

  (二)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行政执法处理建议;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查明事实、补充证据材料或不予批准行政执法处理建议;

  (四)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 决定程序

  第十二条  案审会集体审议批准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审批业务处室应当书面告知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或者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可能影响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案件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听证情况可能影响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案件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陈述申辩内容、听证情况以及出现的新事实新证据不影响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批业务处室根据案审会集体审议意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按照《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的通知》(锡行审发〔2018〕42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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