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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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MB1959133/2021-00006
- 发文日期
- 2020-07-22
- 公开日期
-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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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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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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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依据核定职数,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正科职的,应当任副科职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由二级主任科员转任。提任副科职的,应当任一级科员3年以上,或由四级主任科员转任。
3.在规定的任职资格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正常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拟晋升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考察过程中必须按照无锡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推行党员干部任前政治体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政治体检:
1.对政治体检诊断为“健康”,政治过硬、实绩突出、堪当重任的干部,可提拔或重用。
2.对政治体检诊断为“亚健康”“不健康”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对体检诊断为“不健康”的进一步分析研究,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3.对政治体检中反映的问题,尚未核查清楚、没有作出结论性诊断意见的,暂缓提请研究。
(四)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五)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三、晋升职级
(一)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进行,应当符合规定的晋升条件。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三)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晋升职级必须经过研究提出方案、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行文等程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晋升四级主任科员以上的党员职级公务员,必须经过政治体检,结果运用参照前述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执行。
(六)对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四、免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