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知识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22 15: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知识点问答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概述
1.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将“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融入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什么是行政执法公示?
答: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针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事前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责行使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互联网+监管”清单等,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清单内容及公开方式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公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在办理场所公开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便于群众了解、查询。
5.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事中公示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在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的人员,通过在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表明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是出具有关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执法案卷制作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公示政务服务信息。政务服务窗口要公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6.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事后公示的重点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一是公示范围。包括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是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是公示时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公示内容的变更。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撤下。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7.什么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8.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明确哪些重点内容?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要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9.是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答: 不是。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0.什么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1.行政执法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重点明确哪些内容?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和送审材料报送要求等。
12.行政执法机关如何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答: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按照执法岗位设置总数计算。
针对基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制度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13.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4.法制审核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法制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如何划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责任?
答: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