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1 11:46 来源:无锡市大数据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
二、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法规处牵头协调,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由局网络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程序如下:
1、文件信息: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阅核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发布。
2、文件以外信息:在纵向网上报的政府信息,由处室承办人编写信息稿件,经处室负责人、信息安全主管审核后上报;在门户网站(外网)、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信息安全主管阅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发布。
四、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无锡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锡政办发[2007]268号)以及《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2、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3、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4、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五、政府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可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政府信息发布后,各处室要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及目录及时报送信息处,信息处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档案报送市档案局。
七、各处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