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09:4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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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依法将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各相关处室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各自行政执法信息。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处室负责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地址、电话、网址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事项名称、法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决定内容、事实理由、救济途径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监督方式、途径、结果反馈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得公示;确需公示的,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部分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三章 程序和分工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主体信息的公示。
第十条 各审批处室负责各自执法事项信息的公示。
政策法规处会同审批五处负责对各审批处室执法事项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汇总。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信息的公示。
第十二条 督查处负责执法监督信息的公示。
第十三条 信息处、办公室负责执法信息公示的技术保障和要求落实。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决定信息由承办审批处室推送至局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行政复议决定信息由政策法规处推送至局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已公示的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实施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室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2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局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对需要现场执法的处室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许可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八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条 各审批处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记录许可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
第十二条 在政务服务大厅以外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许可现场环境、与许可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办法》要求,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许可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许可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监控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附件3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审批处室对符合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出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并提交《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
第六条 《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表》应当填写以下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听证或者评估的情况;
(四)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批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文书规范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不属于本局许可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三)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材料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审批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章 决定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经法制审核通过后,审批处室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应当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同意、不同意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公示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局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按要求提交法制审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制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