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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11:4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附件1: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和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包括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和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复议答复和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答复

第五条 行政复议答复是指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实施被复议行政行为或者承担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职能的业务处室为案件承办机构,局政策法规处为组织协调机构。

第七条 业务处室负责下列答复工作:

(一)研究分析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初步答复意见;

(二)起草复议答复材料;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参与答复工作;

(四)处理与复议答复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下列答复工作:

(一)负责组织依法答复;

(二)审查业务处室提交的答复材料;

(三)必要时组织案件分析会议,听取业务处室、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四)联系协调复议机关,向复议机关提交各项材料;

(五)统计、分析复议答复工作有关情况;

(六)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七)分析研究复议答复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统一登记,并根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业务处室职能职责,确定承办机构,转交《答复通知书》等行政复议文书。

第十条 业务处室收到相关行政复议文书后,应当确定熟悉案件的本处室人员作为承办人员,研究分析案件情况,起草答复材料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应当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或者履行告知情况等。

业务处室应当确保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案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等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应当协调第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业务处室提交的案件材料,必要时组织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和专家召开案件分析会议,梳理证据依据材料、争议焦点和答复思路,审定答复材料。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目录、证据、依据以及复议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做好与复议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理是指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级业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为案件承办机构,承担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职能的业务处室为协调会商机构。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依法审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组织听证;

(四)组织案件论证会议,听取业务处室、专家、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五)提出审查意见,向行政复议负责人会议汇报;

(六)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七)统计、分析复议申请审理工作有关情况;

(八)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九)分析研究下级业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负责下列工作:

(一)参与案件审理,提出会商意见;

(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参与复议申请的审理工作;

(三)参与行政复议负责人会议;

(四)处理与复议申请审理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在接到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与业务处室会商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三)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八条 对依法受理的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需要追加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查。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业务处室、专家、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案件论证会,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据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审理意见,向行政复议负责人会议汇报。

政策法规处与业务处室意见不一致的,报行政复议负责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负责人会议由局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分管具体案件相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共同参与,并形成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集体讨论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业务处室核稿,分管局长会签、局长签发后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六十日;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理由和依据;

(四)第三人的答复、理由和依据;

(五)本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复议决定日期。

 

第四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答复案件台账、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案件台账及统计分析制度,按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上报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对于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案件被复议机关改变、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对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做到卷内目录清晰,资料完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答复案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六)行政复议答复书;

(七)被复议行政行为证据目录、证据、依据等;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案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六)被申请人答复书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人答复书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

(八)调查笔录、听证笔录、谈话记录等;

(九)案件讨论记录;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行政应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分工负责和尊重司法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行政应诉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应诉工作。

第四条 建立法律顾问和应诉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务预算。

法律顾问和应诉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出庭差旅费用、专家咨询论证费用、案件专题协调会费用等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承担被诉行政行为业务职能的业务处室为案件承办机构,政策法规处为组织协调机构。

第六条 业务处室负责下列应诉工作:

(一)研究分析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初步答辩意见;

(二)起草答辩状、申请书等文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目录、法律依据规范等材料;

(三)起草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参与应诉工作;

(五)派员参与庭审旁听,必要时指定本处室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六)处理与应诉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下列应诉工作:

(一)负责组织依法应诉;

(二)委托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委托手续;

(三)审查承办机构提交的答辩状、申请书等文书及相关材料;

(四)审查承办机构提交的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五)组织案件分析会议,听取承办机构、专家及法律顾问的意见,确定应诉方案和出庭应诉人员;

(六)联系协调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各项手续;

(七)统计、分析应诉工作有关情况;

(八)对案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九)分析研究应诉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第三章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本局的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九条 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本机关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三)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或人民法院建议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十条 除前款规定应当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外,其余案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单一业务职能的,由分管涉诉业务职能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项业务职能,有牵头处室的,由牵头处室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没有牵头处室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参加出庭应诉的负责人难以确定的,由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指定。

第十一条 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委托本局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章 出庭准备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传票、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后,统一登记,并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和业务处室职能职责,确定案件承办机构,转交《应诉通知书》等行政诉讼文书。

第十三条 业务处室收到相关行政诉讼文书后,应当确定熟悉案件的本处室人员作为承办人员,研究分析案件情况,起草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文书,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目录、法律依据规范等材料报政策法规处审查。

业务处室应当确保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案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等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应当协调第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规范。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业务处室提交的案件材料,组织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和专家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梳理证据依据材料、争议焦点和答辩思路,确定应诉方案,审定答辩材料。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目录、法律依据规范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第十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可以委托1名工作人员和1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出庭应诉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

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业务互补的原则配置。正职负责人和分管涉诉业务职能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政策法规处指派工作人员出庭,业务处室参与庭审旁听;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承担涉诉业务职能的业务处室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政策法规处参与庭审旁听。

第十七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出庭应诉人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根据应诉方案,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出庭规范

第十八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按时出庭应诉,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九条 出庭应诉人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全面举示本方证据,阐明证明目的,并对原告及第三人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阐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据理驳斥对方观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就行政赔偿等争议依法进行调解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在接受调解前报告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确定调解预案。

第二十一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在法院庭审调查结束后认真阅读庭审记录,对记录中不恰当的表述当场进行修正,对庭审记录无异议方可当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业务处室和政策法规处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等情形的,应当同法律顾问会商,提出有关分析和应对意见,报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提起上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等途径,启动二审、再审、抗诉程序。

 

第六章 执行与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全面履行,制发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落实。

对于应诉中发现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案件败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台账及统计分析制度,按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上报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对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应诉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每年度按收到起诉状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做到卷内目录清晰,资料完整,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原告起诉状;

(五)原告证据目录及证据;

(六)一审答辩状;

(七)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目录、证据、依据等;

(八)上诉状;

(九)上诉答辩状;

(十)应诉通知书;

(十一)人民法院传票;

(十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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